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Z365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4197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淮北市**退休职工,现住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号**栋**单元**室)。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9月20日被淮北市交警支队三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皖F*****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淮海西路西山隧道西出口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纠。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 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鹏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