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全椒县**镇**路**楼**单元**室(户籍:安徽省**镇**村**组**号)。被告人于宋某某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4日20时43分许,宋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全椒县**镇**路与**路交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其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0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全椒县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其血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87.7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情况查询、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等书证;
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检查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从岚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全椒县**镇**路**楼**单元**室,电话:1385508****。
2.案卷材料一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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