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77********,汉族,小学,务农,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庄**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2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鄂******的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泉县城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路**路交叉路口向东约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31.8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德勇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临泉县**镇**庄**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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