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21965********,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住山东省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号**室,系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该于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202省道交叉口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0.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俊霞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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