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彭检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5101821991********,汉族,无业, 高中文化,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街道**路**组**号,现住址:四川省彭州市**街道**路**组**号。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马强,四川中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沿彭白路由彭州市通济镇方向往彭州市丹景山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通济镇断山村路段时与路边房屋及树木相撞后驶离现场,事故致车辆、房屋、树木受损,无人员受伤。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所血液乙醇浓度检验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18.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积极作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冯 欣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2818****。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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