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一部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宋某某,绰号宋老六,男,1974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号,现住址四川省叙永县**镇**村**房**栋**楼**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其号牌为川**的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叙永县**镇林业宾馆路口处一门店处时,在该店购买二两高度散装白酒并一口喝下。随后宋某某饮酒后继续驾驶摩托车沿叙永县**镇环城大道行驶至永宁路“红绿灯”路段处时,被叙永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宋某某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16mg/100ml;经抽取其血液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超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火车站安置房*栋*楼家中,联系电话:1780821****
2.本案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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