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乡**村**队,住吉林市船营区**园**号楼**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9月1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0时50分,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本市船营区长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公铁立交桥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宋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15.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和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测试结果单、人员电子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查获经过、前科查询等;
2、被告人宋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明月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