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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营业者,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县,住兰西县**镇**村。2018年7月1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宋某某无证酒后驾驶黑B****9号牌奥迪小型汽车到兰西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投诉时被兰西县交警大队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4.5347mg/100ml。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宋某某被兰西县交警大队工作人员依法传唤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平时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兰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查处宋某某危险驾驶案情况说明;

2.证人马某某、杜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宝栋

检察官助理:单秀艳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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