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7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及住址:保定市徐某区**镇**村,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2月12日被吊销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F*****号小型客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保定市徐某区**路口处,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扣。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某供述与辩解;
2.书证;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2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成
检察官助理:董丹丹
(院印)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自家中,1513321****。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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