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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72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佛山市**电器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61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01时17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J****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路段时被交警截查,交警将宋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宋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2020年6月17

                       

1.被告人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座**房,联系电话1392319****

    2.卷宗二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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