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191972********,汉族,初中文化,丹阳市**汽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教练员,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苏L5***学小型轿车沿丹阳市访仙镇沟固村至吴家村的水泥路行驶,行驶至吴家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志龙
检察官助理 许娇娇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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