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9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小区**号楼**单元**室,系乌兰察布市**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2时59分,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晋BK****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丰镇市**街**南门处道路时,与张某某驾驶的蒙JM****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被告人宋某某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查询、一次性赔偿协议、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张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 。
6.勘验笔录:丰镇市交管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并拍照。
7.视听资料:对被告人宋某某询问、讯问时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现场勘查、抽血采集的视频共计光盘六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鹰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4742****。
2.侦查案卷壹册,光盘柒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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