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4〕83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21979********,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沁阳市**镇**村**号。2014年6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经开大队刑事拘留,同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经开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与朋友在陕西科技大学附近啤酒广场吃饭,期间饮酒。当晚23时许,被告乘坐李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豫A****8号车沿凤城八路行驶至与文景路路十字时,与卢某某驾驶的号为陕A****X号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后李驾车逃逸。之后,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该肇事车辆行驶至明光路时被民警查获并被抽血送检。经检测,被告人宋某某的血醇浓度为299.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
3、鉴定意见书;
4、现场查获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目无国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聆
2014年12月12日
附:1、案卷贰册。
2、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8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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