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81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周口市**县,现住址:新疆阿克苏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6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和朋友在南工业**饭店吃饭,吃饭期间饮酒。于当日16时许驾驶新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工业园区**楼下行驶至**路与**路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宋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17.7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杨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7938****;
2.案卷材料1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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