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83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省德惠市**镇**村**屯**社。 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2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9月19日23时18分,饮酒后驾驶吉A****N号白色一汽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南关区南四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明街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00.76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某供述和辩解;
(2)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呼吸式酒精检测仪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
(3)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讯问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尧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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