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1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4日23时30分左右,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逾期未检验已达报废标准的豫RL***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邓州市刘集镇雷庄村处,被邓州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邓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醇检测意见书认定,宋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316.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邓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醇检测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芳
李新增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侯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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