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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1********602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忽视交通安全,酒后驾驶辽B****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沈海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286公里+900米附近时,因操作不当,撞到中央护栏后,弹回到路面与被害人温某某驾驶的辽K****9号轻型厢式货车相撞,之后辽B****1号小型普通客车起火燃烧,两车及路产受损,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0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前科查询证明、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记录;2.证人杨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 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已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福田

检察官助理:苏雪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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