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11999********,土家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县,住秀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于2020年5月28日在值班律师王波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6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保靖县**镇**饭店吃酒席,席间,宋某某喝了白酒和啤酒。吃完酒席后,宋某某驾驶渝******号小型汽车,从**镇**饭店门口路段出发驶往重庆市秀山县**镇**村方向,行至保靖县清水坪派出所门口,因碰见熟人,宋某某将车停在派出所门口路段。宋某某在与人交谈时,被派出所执勤民警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当晚19时许,保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对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73mg/100ml。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0mg/100ml。
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当事人人口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呼吸式酒精含量测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图片等书证;2、证人白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美平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住重庆市秀山县**镇**村**组**号,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4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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