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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003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泌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时16分,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白色丰田牌越野车,从泌阳县自然资源局门口行驶到泌阳县香菇市场北门路段时被泌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1202号检验报告:被告人宋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4.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兰芳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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