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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大路**号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大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20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望都县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同日交由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公安局称勾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1时24分,被告人宋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望都县西堤红绿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扣。经望都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宋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39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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