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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城郊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26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日21时许,在新野县中兴路“和记”酒店门前公路处,被告人宋**驾驶“奇瑞牌”电动四轮车由东往西倒车时,与头东尾西停放的豫RQC755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交警大队民警在现场勘察时,抽取被告人宋**血液送检,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宋**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69.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书华

吴增卓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宋**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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