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临沂市河东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0日22时16分,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鲁******牌照的灰色“骏逸”牌小型轿车,沿临沂市罗庄区临西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化武路路口时,被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将宋某某带离后对其抽取静脉血并送检,经检测宋某某送检血样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0.96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车媛媛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7353965217)。
2、侦查卷宗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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