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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蚌埠市蚌山区**村**组**号,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3时35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永业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泷湖湾小区南侧时,所驾车辆与对向行驶的皖******号小型轿车前部左侧相刮撞,造成两车受损。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后将其带往医院采集血样备检。2020年6月16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0mg/100ml。2020年6月29日,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宋某某应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单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公安执法办案查询系统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案件照片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

5.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视听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非单方事故且负事故全责,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在和对方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对方报警,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艳

检察官助理:丁敏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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