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40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0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社区**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7月5日4时许,酒后驾驶黑色小型越野车(车牌号为黑DA****)在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马南里小区东区东门口处与人发生纠纷后被查获归案。经鉴定,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9.4mg/100ml。
被告人宋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伟
检察官助理:李淑敏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 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无扣押、无冻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