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4811969********,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现住辽宁省兴城市**乡**村**屯**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9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6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13时49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P****2三轮摩托车在兴城市**乡**路段(兴凌线35公里处)行驶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经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范景文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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