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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68********,汉族,小学肄业,山东省平邑县人,工人,户籍地山东省平邑县**镇**村**号,现租住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双月园路交汇处时,其车与沿双月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的崔某某驾驶的鲁******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崔某某弃车逃逸,宋某某亦驾车离开现场。经抽取血样进行检测,被告人宋某某事发时血样样本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9.8mg/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吉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78616199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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