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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5********,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村**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豫A0****小型轿车,沿上蔡县**乡至**乡**村南北道路,行驶至**桥附近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8.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杰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上蔡县**乡**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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