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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端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又于2020年4月1日经本院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3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02时30分左右,被告人宋某某驾驶粤******号小型轿车在肇庆市端州区玑东路倒车过程中与张某某驾驶的川******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仪检测,被告人宋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经对从被告人宋某某身体提取的人体血液进行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其血中乙醇含量为102.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根据现场勘查及调查材料综合分析证实: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没有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过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在此故事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证人证言;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冀慧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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