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7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北京**商贸中心**,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三条**现租住北京密云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3月13日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12月1日20时38分许,酒后驾驶北京牌轻型封闭式货车(京Q****9),在北京市密云区云秀中街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宋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5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彤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