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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公诉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组**号,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家属楼**号楼*单元***室2018年10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宋驾驶**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平泉市公园里路段与左驾驶的**号小型轿车相刮,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检测,宋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9.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初伊

2019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宋甲;鉴定人:郭、华、张、孟、罗、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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