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乡**村**组**号,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家属楼**号楼*单元***室,2018年10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平泉市公园里路段与左某驾驶的**号小型轿车相刮,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检测,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9.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初伊
2019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宋某甲;鉴定人:郭某某、华某某、张某某、孟某、罗某某、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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