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31960********,汉族,高中文化,****,系依兰县**局****临时工,住黑龙江省依兰县**镇***社区**小区*组。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悬挂黑L8****虚假号牌华泰圣达菲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已被注销)行驶至依兰县通江路与中央大街交叉口附近时,被依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检查出醉酒驾车。经鉴定: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73mg/100ml。
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1月24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证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自述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党员登记表等;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俊平
二O二O年一月十五日
附:
1. 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家中;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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