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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公开版)_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24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山西省大同市**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怀仁县**乡**村**排**号,捕前住山西省应县**镇**里**栋。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河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河曲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河曲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9年8月间,周某甲、王某乙、段某某、周某乙(均已判决)在大同市**楼以4:3:2:1的出资比例合伙经营大同市金地豪生翡翠皇宫KTV,由周某甲任总经理,负责KTV的全部工作,其余三人任副总经理,王某乙负责管理服务员(少爷和公主),段某某负责管理营销经理(妈咪)及小姐应聘、“坐台”(陪客人喝酒、唱歌)、“出台”(卖淫),周某乙负责管理人事、财务、采购、广告宣传等工作。四人制定了小姐面试、签到、奖惩、“坐台”、“出台”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为了招揽更多的顾客前来消费,进而赚取更多的“利润”,翡翠皇宫KTV招募郎某某等8名卖淫女,并由段某某具体负责管理。2018年后半年开始,被告人宋某甲担任大同市**部经理,和段某某共同管理“坐台”、“出台”小姐。如有客人需要卖淫女,先由营销经理或段某某和客人协商好价格,后经段某某或者宋某甲同意后方可卖淫,否则会被罚款或开除。发生一次性关系向嫖客收取嫖资1800元,介绍人从中抽取300元,包夜一次向嫖客收取嫖资2500元,介绍人从中抽取500元。翡翠皇宫KTV聘用李某某(别名某某甲)、张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王某甲(别名孟某某)担任营销经理,任某某(别名韩某某)担任王某甲的助理。

段某某介绍郎某某等5人卖淫16次,非法获利7500元;周某甲介绍1人卖淫1次;王某甲介绍9人卖淫11次,非法获利3900元;任某某介绍2人卖淫2次,非法获利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甲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而提供协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某某

2021年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河曲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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