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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二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24041990********,汉族,初中,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路**号楼**号,现住在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路**号楼**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20年12月18日被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经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8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宋某某于2013年6月19日在民生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35685701********),后持卡在长春市多地透支消费。2019年10月13日最后一次有效还款后便不再还款。2020年6月18日、2020年8月26日经银行两次催缴后,宋某某仍拒不归还。截至最后一次还款,该卡共透支人民币269666.81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44772.51元。2020年12月21日宋某某家属向银行代为偿还150000元,其余欠款银行予以减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某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满某某证言;

(三)书证:抓捕经过、民生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及身份证明、报案书、宋某某名下卡的交易记录、催收记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

(四)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日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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