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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_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铁检诉刑诉〔2020〕Z2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0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80********,汉族,大专文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咨询经理户籍在河北省保定市******生活区****号,住山东省廊坊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12日被上海铁路公安局徐州公安处刑事拘留,2020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徐州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2日至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25日,被告人宋某某为编制项目证明材料,在天津市黄河道附近,通过微信联系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委托他人(微信号码wxid-rgep6xx5kqe722)伪造1枚“南通市环境保护局”国家机关印章供自己使用。

2.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宋某某为编制项目证明材料,在天津市火车站附近,通过电话联系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委托他人伪造“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桓合县环境保护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共 3枚国家机关印章供自己使用。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宋某某在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站被民警现场查获并缴获上述4枚印章,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上海铁路公安局徐州公安处鉴定,上述4枚国家机关印章均系伪造的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3枚印章等物证;2.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户籍信息等书证;3. 证人陶某某证言;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滨州市生态环境局、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等国家机关单位的证明;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他人共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副 检 察 长:钟  帅

检察官助理:郑小佩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 被告人宋某某(联系电话1861112****)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 案件证据与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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