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一部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5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青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分公司法务专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镇**号。无前科。2018年9月10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日,高某某在京东金融APP上贷款30000元,规定一月一期分六期还清,高某某在还完第一期5405元后,由于经济原因未能按时偿还剩余五期欠款。期间,青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受京东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委托向欠款人催收逾期欠款。2018年7月10日,青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分公司接到总公司分配的业务后,将高某某违约催缴业务分配给被告人宋某某负责。当日,被告人宋某某与高某某进行电话沟通,高某某表示没有偿还能力,且无还款意向,后续再次进行电话沟通时无人接听。被告人宋某某为完成业务,遂产生伪造“逮捕证”恐吓高某某的想法。当日下班后,被告人宋某某未经公司允许将公司公用手机私自带回家。当晚,被告人宋某某通过家中电脑在网上搜索出逮捕证样本及电子印章链接伪造“肖春”和“兰州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两枚印章图片后,通过PS生成“兰州市公安局逮捕证”,随后通过“CS全能扫描王”导入公司手机。次日,被告人宋某某将伪造的“兰州市公安局逮捕证”通过手机彩信发送给高某某,恐吓其偿还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伟民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6387****)
2.案卷1册
3.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