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68********,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凯里**公司抚州**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桥**号,住海南省海口市**路**小区**栋**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3年1月30日,被告人宋某某贵州省凯里**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凯里**公司)签订《经营承包合同书》,成立贵州省凯里**公司抚州**部(以下简称抚州**部),宋某某**人兼**凯里**公司指派冉某某抚州经营部管理凯里**公司的公章。2016年2月,冉某某将公章带回凯里**公司宋某某为了能顺利借钱,安排其侄子李某某在大街上的小广告上找到雕刻印章的电话后,宋某某电话联系雕刻印章的人,伪造了四枚凯里**公司公章、一枚凯里**公司财务章、两枚凯里**公司法人章。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宋某某凯里**公司为担保,先后向张某某、汤某某、肖某甲、朱某某陈某某杨某某、肖某乙、肖某丙进行借款,出具《借条》和《担保书》,并在《借条》和《担保书》上加盖伪造的凯里**公司公章。后因宋某某无力偿还借款,致使凯里**公司陷入诉讼,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判处凯里**公司偿还张某某等人借款共计2136.08万元。经鉴定,宋某某张某某、汤某某、肖某甲、陈某某杨某某分别出具的5张《借条》、向朱某某出具的《收条》及《合作协议》、向肖某乙、肖某丙出具《担保书》上的印章印文均与凯里**工程公司真实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二、2016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王某甲与江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某某、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6年1月19日,宋某某应朋友请求帮忙,在王某甲提供的申请财产保全《担保函》上加盖其私刻的贵州省凯里**工程公司印章,为王某甲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16年1月2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意王某甲财产保全申请,冻结江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某某、王某乙银行存款5100万元人民币,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经鉴定,《担保函》上印文与《贵州省凯里**工程公司文件》中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冉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凯里**公司印章并使用,给该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家桃

         雷  丹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