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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85********,汉族,大专毕业,户籍所在地周口市**区**乡**村**号,住河南省郑州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7月1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7月14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修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修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河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分别于2017年6月8日、2017年7月13日签订业务约定书,以196800元钱的价格委托办理河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被告人宋某某在无法给河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办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5月份以3000元左右的价格通过电线杆上的广告为河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办理了假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崔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  婧

书  记  员:周浩男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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