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澄检诉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私人企业工作,住江阴市**镇**村**路**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街**路**号)。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20年2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在江阴市**镇,以牟某为目的,建立了名为“禁言(自退重新付款)”的微信群,群成员王某某、卢某某、李某某等人通过向被告人宋某某交纳人民币58元、188元不等的入群费用进入该群,由被告人宋某某使用微信账号sl71****(A某某)在上述微信群内发布大量淫秽视频链接供群成员观看。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宋某某在该微信群内传播的24部视频为淫秽视频。

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人口信息表、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卢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

6.江阴市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牟某为目的,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梦醒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