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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19〕138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村**号。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今,被告人宋某某建立多个QQ聊天群,以进一个群收费5元的方式招揽网友入群。被告人宋某某在QQ群文件内发布淫秽电子视频供群内成员观看,收取的会员费用通过QQ钱包提现到银行卡内。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查明:被告人宋某某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共获利人民币3600元。公安机关从其被缴获的三台手机中发现涉嫌淫秽黄色小视频23部(均从其创建的QQ群文件内下载),经鉴定其中19部属于淫秽视频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2. 受立破案登记表决定书、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户籍材料;3. 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4. 平安银行卡账户资料以及汇总信息清单;5. 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6.讯问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某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济慈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7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共3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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