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61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91********,汉族,群众,硕士研究生,安徽省**局教练。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现住合肥市瑶海区**路**花园**室,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宋某到其朋友张某某位于瑶海区**家园**栋**室家中,从当晚23时双方开始饮酒一直持续喝到次日凌晨,后两人酒后发生争吵,次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宋某为阻止张某某继续饮酒,把9瓶“朝日”牌啤酒从卧室阳台扔至一楼草坪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等。
2. 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证人张某某、闫某某的证言。
4. 现场辨认笔录及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高空抛落酒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1985653****)。
2.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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