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21996********,汉族,大学文化,**学院**,户籍所在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园**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8月30日至9月17日期间,在其租住的本市高新园区某小区,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嫖客****,介绍毛某某、胡某某卖淫共八次,共获利6800元。
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 书证;3. 证人证言;4. 被告人供述;5. 勘验、检查、辨认实验等笔录;6. 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系坦白,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 龙
代理检察院:王海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据类光盘十一张、优盘二个;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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