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93********,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镇**村**街**排**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5日被新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宋某某在新乐市开出租车期间,通过微信为魏某某(已起诉)、朱某某(已起诉)组织的卖淫团伙介绍乘客嫖宿19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微信账号注册信息、微信聊天截图、微信交易明细、同案人员供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立辉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