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821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本市长安镇**KTV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住****村委****,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郝明威,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起,被告人宋某甲使用微信号(jie662226,微信名“AO(宋某乙)阿杰13669858880”)介绍卖淫女卖淫。2019年11月16日2时许,宋某甲介绍卖淫女“安琪拉”到本市长安镇**酒店卖淫1次。2019年11月18日3时许,宋某甲介绍卖淫女“玥玥”到长安镇**酒店卖淫1次,并收取100元介绍费。经侦查,2019年11月20日7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长安镇**社区**村**巷**号**房抓获宋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智婷

2020年3月1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