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733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张家口市崇礼区**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路北**号院**号楼**单元**室,职业:无业,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2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至3月份,被告人宋某某为了介绍她人卖淫从中获利,多次介绍吉林籍卖淫女齐某某(化名某甲)和山西籍卖淫女李某甲(化名某乙)在宣化区进行卖淫,并从中获利。现查证有如下事实:1、2020年1月13日0时左右,被告人宋某某介绍李某甲到宣化区**酒店一房间内卖淫,李某甲获得嫖娼人员高某某付的嫖资700元,宋某某获介绍费200元。2、2020年1月15日21时左右,被告人宋某某介绍李某甲到宣化区**街**号院刘某某的家中卖淫,李某甲获得嫖娼人员刘某某付的嫖资2300元,宋某某获得介绍费400元。3、2020年1月17日零时左右,被告人宋某某介绍李某甲到宣化区**宾馆一房间内卖淫,李某甲卖淫获得嫖娼人员张某甲付嫖资700元,宋某某获得介绍费200元。4、2020年3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介绍齐某某到宣化区**公寓十楼的一房间内卖淫,齐某某与嫖娼人员张某乙发生性关系,齐某某收取嫖资600元,宋某某抽利100元。5、2020年3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介绍齐某某到宣化区**酒店卖淫,齐某某与嫖娼人员沙某某见面后,二人到宣化区**酒店发生性关系,宋某某收到**酒店老板周某某付的嫖资900元,给付齐某某800元,自己获利100元。6、2020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介绍齐某某到宣化区**酒店卖淫,在**号房间内,齐某某与嫖娼人员郝某某发生性关系,齐某某收到周某某给付的嫖资2000元,齐某某给付宋某某介绍费150元。7、2020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介绍齐某某到宣化**大酒店一房间内卖淫,齐某某与嫖娼人员贾某某发生性关系,获得嫖资1400元,给宋某某介绍费150元。8、2020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介绍齐某某到宣化**大酒店卖淫,与嫖娼人员王某某、谢某某先后发生性关系,齐某某获得嫖资800元。9、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宋某某介绍齐某某到宣化区火车站**宾馆一房间卖淫,齐某某与嫖娼人员杨某某发生性关系,齐某某获得嫖资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宋宇宇的供述;证人证言;住宿记录;微信账单记录;手机微信号、名称截图;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书;户籍证明等书证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多次介绍齐某某、李某甲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兴
(院印)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羁押于宣化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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