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222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5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寿县**镇**村**村组。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松江区看守所不予收押(病情)于同日释放,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1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宋某某在本区**镇**村**号,通过路边招揽等形式,先后介绍卖淫女朱某甲、朱某乙向姚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等人卖淫。
2019年11月7日,公安机关抓获犯被告人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朱某甲、朱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0月,被告人宋某某在本区**村**号通过路边招揽嫖客等方式介绍其二人卖淫具体过程。
2.证人姚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宋某某在本区**村**号路边招揽其等人至上址,分别与朱某甲、朱某乙进行嫖娼活动。
3.《检查证》《检查笔录》及现场辨认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地点及概貌特征,并现场检查情况。
4.公安机关的《案发抓获》及《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简要侦破过程,被告人宋某某系被抓获到案。
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已对朱某甲、朱某乙、姚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卖淫嫖娼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6.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宋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被告人宋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君喜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电话1502179****、1361163****
2.案卷材料二册、证据材料十页及《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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