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69********,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高中文化,务工,住浏阳市**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8年10月19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沿S**线由西往东行驶至29KM**镇**村**组路段时,恰遇邱某丙、童某某夫妇两人推二轮手推车沿S324线北侧路边由东往西步行,由于被告人宋某某疲劳驾驶,驾车时打瞌睡,致使车辆失控驶入对向车道逆向行驶,与邱某丙、童某某及二轮手推车相撞,造成被害人童某某当场死亡、邱某丙受伤及湘******小型轿车、手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经浏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勘察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宋某某疲劳驾驶致使车辆失控驶入对向车道逆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被告人宋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邱某丙、童某某均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
同日,被告人宋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认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及保险公司先行垫付被害人邱某丙医疗费用26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户口登记卡、尸体处理通知书、调解情况说明、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收车凭证、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险保险单、呼气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②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③司法鉴定意见书;④证人邱某甲、李某某、邱某乙证言;⑤被告人宋某某供述;⑥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幅度内处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良正
2019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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