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31975********,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住红安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5时58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鄂KD***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汉川市滨湖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城隍中国石化加油站门前路段,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时发生刮擦,造成被害人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12月14日,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汉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川公交认字(2019)第1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肇事车辆之间发生碰撞,且周某某系在交通事故中因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驾驶证、肇事车辆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调查报告、被害人户籍信息、户口注销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送达回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委托书、调解书、赔偿品质、谅解书、居民死亡医学证书、保险单等书证;2.证人周某甲、胡某某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生彪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362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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