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4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吴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25日21时35分,被告人宋某某驾驶鲁D****(鲁D***挂)半挂货车,沿京台高速公路行驶至台北方向267KM+600M时,因有飞行物体将货车前挡风玻璃打碎导致宋某某行车不稳,从而刮碰停于路肩的鲁N*****(鲁N****挂)半挂货车,造成两车受损,鲁N*****货车驾驶员吕某某当场死亡。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吴桥大队认定,被告人宋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吕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谅解书、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吕某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闫某某、谭某某所做证人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车辆与被害人吕某某驾驶车辆发生碰撞并导致吕某某死亡,且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清
检察官助理:王丹洋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卷宗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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