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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理发师,住句容市**镇**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 月30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8日15时17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苏LD****号小型轿车,沿243省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扬句线(243省道)31公里加900米附近处(即:句容市陈武集镇粮管所路口),与由西向东方向在人行横道上通过路口的被害人欧某某(女,1938年**月**日出生)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欧某某受伤、车辆损坏,被害人欧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宋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案民事赔偿已终结,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查获经过、照片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句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交通事故尸表检验记录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传兵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71528****。

2.电子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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