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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391号 

被告宋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7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3日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下午,李建驾驶川A*****王牌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搭载环卫作业人员被害人刘某某、肖某某等人,行驶至距成都市高新区桂溪立交路牌125米路段,将车停于三环路外侧主道第1车道,开启了警示灯,设置了警示桶后,进行冲洗除尘。14时34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川A*****福特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此,撞上警示桶后与肖某某、刘某某及川A*****王牌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刘某某受伤,李建报警,宋某某在现场等待,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犯罪事实。肖某某经120医务人员现场确认当场死亡。

经鉴定,推断肖某某的死亡原因为腹盆部、右下肢复合性损伤致死亡。经认定,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四川至美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李建、刘某某、肖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害人刘某某及肖某某近亲属获得赔偿,对宋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国栋

OO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51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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